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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得以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保全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依申请保全和依职权保全。其中依申请保全又可以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本案中涉及的就是财产保全,主要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