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保险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应重新计算仲裁的时效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限应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